職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已成為蚌埠工傷預防工作的重點關切領域。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今年以來,市本級因職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認定數量,已超過工傷認定總量的20%,且事故致重傷和死亡率均顯著高于一般工傷類型。
今年6月的一個雨夜,因視線不佳,當事人丁某在持C1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車(經鑒定屬于兩輪普通摩托車)下班途中,與甘某違規停放的未按規定粘貼反光標志的重型自卸貨車尾部相撞,事故最終致丁某受傷、兩車受損。19天后,丁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交警部門深入調查,甘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標志停放,且未按規定粘貼反光標志,其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及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規定;丁某駕駛與其機動車駕駛證載明準駕車型不符的無號牌機動車在行駛時疏于觀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甘某和丁某的過錯行為均是造成此起事故發生的原因,且在事故形成過程中所起作用程度相當,公安交管部門認定甘某、丁某分別負此起事故同等責任。
為切實提升廣大機動車駕駛員及職工的交通安全意識,市人社局與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結合真實案例,聯合提醒機動車駕駛員一定要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交通標志停放車輛,按規定粘貼反光標志,不駕駛準駕車型不符的無牌車輛上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一規定在為勞動者提供保障的同時,也警示機動車駕駛員謹慎駕車、停放車輛。
兩部門共同呼吁,安全出行是工傷預防的第一道防線,每一位職工都應從此案例中汲取教訓,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共同守護上下班途中的平安,從源頭上減少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傷害。(郝玉琳 魏書 楊敬波)